湖南都市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院教科研事业的发展,加强我院教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教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项目实行学院和处(室)、系(部)两级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的管理体制。科研处是我院教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财务处为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代表学院行使有关管理职能。全院所有教科研经费均由科研处和财务处代管并负责监督。科研处负责分配经费及使用审核和监管,财务处则负责经费的结算、审查及报销。各类教科研经费(含横向科研经费)统一进入学院财务账户。项目组的财务开支应符合财务规定,必须接受学院财务处、审计部门对项目支出的监督与审查。
第三条 教科研经费类别
1、 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
2、 横向教科研项目经费
3、 技术服务经费:包括为其他单位科研项目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协助与支持、专项调查等经费。
第四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根据当年度学院的财力和课题类别、性质确定资助额度。
第五条 各级纵向教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
学院对各级纵向教科研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第一承担人必须是我院的)实行专项配套政策。第一承担单位、第一承担人非我院的各级纵向教科研项目不实行专项配套。科研处根据学院每年的教科研经费计划对各教科研项目统筹安排配套经费,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下达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要求所在单位专项配套的,按有关文件规定配套。
第六条 为加强教科研工作的开发和管理,学院将提取一定比例的教科研管理经费,存入教科研管理经费专用科目实行专款专用,教科研管理经费提取比例如下:
纵向项目:按下拨经费与配套经费总额的10%计提。
技术服务项目:按合同总经费的5%计提。
第七条 教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纵向项目和学院资助项目,项目立项开题后,可支付总经费的30%,余款在结项后支付;横向项目经费按合同执行。教科研经费到达学院财务账户后,科研处会同财务处确认教科研经费类型,财务处根据科研处的拨款通知单按项目建账立卡,经费卡由科研项目负责单位(科研负责人)保管。
2、教科研经费的管理:教科研经费扣除管理费后由项目组包干使用,项目组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在项目有效经费内完成项目的结题验收。
3、凡纵向课题用教科研经费购置的800元以上和横向课题用教科研经费购置的30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均属学院,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建帐、入库验收等手续。用课题经费购置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设备费用,凭发票报销后,按购置设备费用的10%由学院给予奖励,奖金在每年12月底发放。
4、因研究工作需要或受科研器材供应的影响,需要调整用款计划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如改变经费用途的,须报上级科学基金管理部门(或提供经费的单位)审批。
5、项目研究全部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清理历年账目、核实拨款和支出数字,严格按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资助项目经费开支范围,认真填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报学院科研处、财务处审核。
6、科研经费资助项目协作者所需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后,财务处拨给协作者支配使用,研究完成后,协作者单位应将经费使用情况报学院科研处。
第八条 教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审批
1.使用范围:教科研经费原则上按国家有关教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用于教科研业务的各项支出。经费支出主要用于:设计费、燃动水电费、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费、实验及加工费、差旅费、交通与通讯费、协作费、办公费、调研费、管理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成果打印和复印费、评审鉴定费、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费、资助出版和成果鉴定费、劳务报酬费(控制在30%以内)、横向项目中介费(5%以内)。
2.审批:教科研项目实行课题负责制,教科研经费支出除了协作费、出国费及大型设备(单台3000元以上)购置费以及单项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课题组提出意见,科研处审批报分管院长核准外,其他费用均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报科研处备案。但以上各项开支原则上均应凭正式发票到财务处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中有与上级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湖南都市职业学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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