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都市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都市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都市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审议学科、专业设置、科学研究计划,评定教科研成果,职称评聘等有关学术事项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学术工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发展,促进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可由学院聘请1-2名校外专家为特邀委员。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委员可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的专家、教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科研的执行院长担任,秘书长由科研处长担任,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报院务会讨论通过,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术任务的性质、范围或学科专业的不同,下设若干个学科组,学科组的负责人在委员中经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也可由主任委员指定。学科组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科研处。
第三章 委员的条件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并具有坚实理论基础,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发展状况,了解全校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
3.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立足全校发展全局、办事公正、坚持原则、具有对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
5.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身体健康,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科研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3.教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授权后独立处理相应的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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